园林工程系实验(实训)材料及仪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材料及仪器设备是“实训中心”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的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对材料及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挖掘材料及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教育事业经费、各种专项经费、基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材料及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自制的仪器材料,都要按“实训中心”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教学材料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实训中心”主任领导下,由实验员负责。做到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帐、物、卡齐全,使得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分档管理
第四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分档管理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
凡属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总务处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明细帐、设备卡片。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低值设备
低值设备是指单价在500元~800元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低值设备实行建帐管理,由总务处设备管理部门建总帐并统一给予低值设备编号,各使用部门建分户帐。
4、低值物品
低值物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物品(含材料、易耗材料)和两用物资(指公私可用、民用性强的物资如工具、量具、仪表器具、存储配件等)。
低值物品实行建帐管理,设置低值物品、使用明细帐和记录本登记入帐。
三、材料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帐
第五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训中心”发展规划、实训(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和科研等方面需要及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购置计划。
第六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负责实施。购置过程按照“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程序”进行。
第七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要及时(一周内)开箱清点,按合同要求及产品技术指标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期间,若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与供货方联系,协商解决。
第八条 对增添的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包括用各种资金购买、赠送、调拨、自制等)都要办理报增入帐手续,具体过程是: 货票(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名)→总务处设备管理部门(开“固定资产报增单”、给仪器设备编号、建卡片、入帐盖章)。
四、材料及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维修
第九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
1、设有帐、卡,内容登记完整、齐全,帐、物、卡相符。
2、随仪器设备带来的技术资料保存完整(尤其是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
3、文明整洁。仪器设备外观清洁、摆列有序。
4、“实训中心”设有实验员。
第十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有健全完整的使用管理制度(如工作规程、注意事项、安全制度、学生实训实验守则、维护保养制度等)和使用登记制度。
2、精心使用,及时维修,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及技术安全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完好仪器设备台(件)数
仪器设备完好率=─────────────×100%
仪器设备的总台(件)数
3、提倡资源共享、设备共用,广开门路,挖掘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实际使用仪器设备时数
仪器设备利用率=────────────────×100%
计划使用仪器设备时数(或定额时数)
第十一条 材料及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一般问题和简单故障由各使用部门处理和修复(保修期内除外),若不能解决的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并由“实训中心”主任签字,方可送外修理。
凡送外修理之前,应对设备的关键部件、重要数据做好记录、记号,以防替换或丢失。设备修好后,应及时验收,发现问题马上与修理商联系。
五、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拆、改装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内各部门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设备所在部门同意方可。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并按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以外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实训中心”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实训中心”主任批准,才能借用。
第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下,私人不能借出使用,也不许利用公家的设备私接加工任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配备给教师、技术人员专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个人写出使用借据,经“实训中心”审批。离岗进修、培训(一年以上)、工作调动、退休的教职工,离开前须办理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实训中心”内仪器设备需要调动时,由“实训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有多余积压仪器设备时,应积极在“实训中心”内调剂,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七条 凡由于不适合教学使用,经改装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密度不高,经过改装确定可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并审核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才能进行。改装完成后,使用部门作出技术鉴定,经组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帐、卡调整手续。
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法同上。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手续同第十七条)。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六、仪器设备报废及损坏、丢失赔偿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报废处理:
1、设备损坏后确无修复价值者。
2、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
3、因产品已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零件又不能改作它用者。
4、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被淘汰者。
第二十一条 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1、使用部门根据以上报废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由“实训中心”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本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的仪器设备、器材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的需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实训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生效。
2、报废设备单价在3000元以下,由“实训中心”组织复查并审批。
3、报废设备单价在3000元以上,由“实训中心”组织鉴定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4、报废设备手续可及时进行,也可在年末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报废设备帐务与实物处理办法
1、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设备管理员要及时调整报废设备帐、卡。
2、报废后的设备由“实训中心”统一处理,各部门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