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是说,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较中国的国内环境法有优先的权利。
中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物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三十几件。中国加入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名录如下:
《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54年,伦敦)
《捕渔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1958年,日内瓦)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华盛顿)
《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1956年,罗马)
《大陆架公约》 (1958年,日内瓦)
《南极条约》(1959年,华盛顿)
《世界气象组织公约》(1947年,华盛顿)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布鲁塞尔)
《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拉姆萨尔)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1年,伦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2年,巴黎)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1972年,莫斯科)
《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1972年,伦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2年,伦敦)
《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进行干涉的议定书》(1973年,伦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华盛顿)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伦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79年,维也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蒙特哥湾)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维也纳)
《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5年,维也纳)
《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年,维也纳)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蒙特利尔)
《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1988年,曼谷)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巴塞尔)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里约热内卢)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里约热内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护林防火联防协定》(1980年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1981年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1986年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1986年签订)
另外,中国还积极支持了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许多重要文件,并把这些国际法文件的精神引人到中国的法律和政策之中。这些文件包括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80年在世界许多国家同时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2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发表的《内罗毕宣言》和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发表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