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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软件管理流程,保障软件安全稳定运行,加强软件的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根据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学校购买或主研发并自用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软件产品,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管理流程是指在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范围内,对购买、验收、使用和管理的软件产品组织开展采购前论证会、验收专家论证会及对软件的使用、管理、处置等过程作出的规范性操作程序。
第二章 软件采购
第五条 软件采购申请由需求部门填写《软件采购申请表》(附件1),提交网络信息中心。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小组,对拟采购软件进行审核,在《软件采购申请表》(附件1)中提出论证意见。对承办部门提出的软件采购申请,专家论证小组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审核,功能类似的软件不得重复采购。
第七条 根据学校规定经批准的采购需求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未经批准的采购申请,在《软件采购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并返回给申请部门,对于确需采购的软件,根据学校规定,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八条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软件产品,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谈判小组成员由 分管校领导、使用部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软件验收
第九条 需要验收的软件由需求部门填写《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按照《软件验收文档清单》(附件3),准备验收材料,将《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申请表》、《软件验收文档清单》与验收材料提交给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软件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软件验收审核表》(附件4)。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软件验收审核表》上写明原因,并返回给申请部门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
第四章 软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软件使用由实际使用部门负责,软件管理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中心有权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软件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软件使用部门负责各自采购软件及数据的管理与备份工作。每学期结束前30日内集中进行一次备份工作,包括数据和软件的整体备份,有条件的应当做到实时备份。备份要求提供备份日志(附件5)。备份日志由实际使用部门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软件的使用要体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对于可共享的软件,相关部门可到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查询,与软件实际占有部门协商,确保软件发挥最大效用。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调拨、处置的软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软件使用过程中,需要保存维护报告(附件6)、使用记录(附件7)、年度使用报告总结等,由使用部门保留,以备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