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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公海赌赌船官网710((以下称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等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务科研部负责人、后勤管理部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主任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超过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申诉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九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予以受理。
学生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申诉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建议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可以作出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或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部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