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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的活动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
第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必须事先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3个月以上者,将由各党总支通报批评。
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1、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
2、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者;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者。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2、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4、外出时间在3个月内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5、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在集体外出党员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6、凡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在1个月之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支部。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7、凡被批准调动或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
8、我校引进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单位可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9、对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党委组织部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须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由现所在单位党总支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人本人档案。
10、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1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党委组织部门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第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按照转往地点不同,分为本校内单位转接、本省内单位转接、外省单位转接等三种情况进行办理。
1、本校内单位转接。
校内工作调动的党员,在调动当月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手续转至调往单位党组织。
2、本省内单位转接。
转出: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经过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转往所去单位所在的市(县)委组织部(或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党组织关系接转的党组织),再由这一级党组织转往所去单位党组织。
转入:由本人持具有在全省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组织部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要写“中共公海赌赌船官网710委员会组织部”),经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后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3、外省单位转接。
转出: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经过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再经过茂名市委组织部,转往所去单位所在的市(县)委组织部,再由这一级党组织逐级向下一级党组织转移,直到转往所去的基层单位党组织。
转入:由本人持市(县)委组织部开具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经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教职工党员出国、出境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留学的党员,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保存,派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通过外交部信使转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
2、党员短期出国、出境探亲、办理私事,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3、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经学院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留学)超过批准时间(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并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将其停止党籍决定转至学院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如本人要求恢复党籍的,按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经严格审查后予以办理。对回国半年内本人未提出恢复党籍要求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新生党员持县以上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广东省属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公海赌赌船官网710委员会组织部”,外省、市、县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在入学报到期间办理接转手续。中学入党的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须向各系党总支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开学后3个月内结束。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时办理,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至该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经学院批准代管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以随其户口和人事档案一起在学院挂靠2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党总支批准。组织关系暂时挂靠学院的毕业生党员由原所在系党总支负责教育和管理。党总支应将其编入党支部,所在党支部落实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负责记录联系情况,填写《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联系情况登记表》。
4、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及时返回。
5、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在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要在办完派遣手续后及时转出党组织关系。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则将其党组织关系随户口、人事档案转移。
6、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街道、工作单位等)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结合对该同志的了解情况,及时讨论其转正申请,按规定办理其转正手续。申请转正者本人必须出席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7、对不能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的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因学习、进修和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等原因转入我院的党员,必须持相关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学习或工作的党总支报到。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包括因学院或基层单位委派外出学习进修,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定岗落聘后外出务工、毕业后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出的党员,以及由校外来我院学习、进修和我院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党员。
1、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了解流动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组织关系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了解流动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2、流动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动党员和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的党费原则上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可以托人代交、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费由院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并按上级的规定按时向上级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费交纳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以前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未尽的事项,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