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6 13: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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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前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各系部党总支要通过新生入学专题教育,向新生介绍入党的条件、程序等知识;党总支、党支部要利用入职培训、部门会议等,向青年教职工介绍入党的条件、程序等知识,为吸收党员做好准备。

(二)入党申请。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的主要成长经历;当前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自己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党支部应在1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党务管理信息库。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在综合党员推荐意见或团委、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推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的名单定期报学院党委备案。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每月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1次,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党总支(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院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采取二级递进培训模式,完整的培训过程包括系部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两个层次,共完成40个学时课程。学院业余党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高级班的培训,系部党总支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初级班的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也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六)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或在重大事件活动中要向党支部作1次书面思想汇报,至发展前应提交思想汇报不少于4篇。思想汇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党及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当前的思想状况、学习(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对党组织的请求和希望。

(七)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院党委收到党总支(党支部)报备的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将按照上报人数向党总支(党支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查阅相关档案等方式,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入党动机、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等情况进行1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八)学院党委以及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九)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党总支要及时接收和审核高中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及时将毕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接收和审核新进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及时将离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审查合格,业余党校培训考核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考虑列为发展对象。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初步人选。

2.召开群众座谈会(人数不少于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或部门总人数的半数),征求群众意见,并在会上进行民主测评,原汁原味做好会议记录。

3.召开支部大会,征求培养联系人及党员的意见,并原汁原味做好会议记录。

4.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列为发展对象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支部委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党支部要将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发展对象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在群众座谈会上,民主测评否决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前累加有2门及以上科目补考才合格或该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该年度工作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下的。

第八条党支部要选派2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发展对象写好自传,自传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本人履历(包括学历)及证明人;重要历史阶段(重大事件)的思想变化过程、认识、态度和表现;现实工作表现及受过的奖励、处分;有何政治历史问题及结论如何;现阶段思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四)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九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在校外顶岗实习的学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征求顶岗实习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对借调在外的教职工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征求借调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并填写《政审材料》表。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党总支(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综合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报送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3.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4.思想汇报;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6.政审材料;7.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8.群众座谈会记录;9.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表决意见;10.遵纪守法情况说明;11.公示情况记录;12.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综合材料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通过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在学院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二条党支部每年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的发展对象,并将发展计划报党总支。党总支(党支部)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报学院党委。当年发展计划如需调整,党总支(党支部)可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在 9 月份补报一次。对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党支部指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填写,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楚(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不得涂改。

第十四条 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且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开会,提出会议的议题。

(二)发展对象宣读自己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所填写的全部内容。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和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及提出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情况经工作人员统计后当场公布结果。

(八)党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九)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审批前,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党支部)指派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与其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基本材料(即第十条规定的材料),连同公示情况、《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学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学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将学院党委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业余党校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至转正前应提交思想汇报不少于4篇。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内容包括:预备期内对党及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当前的思想状况、学习(工作)、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提出按时转正的申请并表明态度。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二)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治安处罚的。

(三)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有不及格科目的;教职工预备党员该年度工作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 收到预备党员的书面转正申请后,党支部要及时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且预备党员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包括:

(一)党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开会,提出会议的议题。

(二)预备党员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分别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与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情况经工作人员统计后当场公布结果。

(七)党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八)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党总支(党支部)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其入党基本材料(即第十条规定的材料),连同公示情况、《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院党委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党员、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升学等原因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应由党员、预备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由党员、预备党员所转入的党支部负责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传真或邮寄,并在党务系统中录入或导入该名党员资料。

(二)党员、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需由所在党总支(党支部)经由党务系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在党支部将党员档案用密封条密封好,在密封条四周盖学院党委章交给党员、预备党员本人。学生党员若因暂缓就业等原因需将组织关系、党员档案暂留学校的,需书面征得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同意,党支部应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数据及时报送学院党委。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要向学院党委和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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